2017年第3期,总261期,月刊

从宪制看中国古代税制改革及其启示
张学博
(中共中央党校 政法部,北京 100091)
摘要:运用财政社会学的方法,对中国古代税制从宪制层面进行理解,是一种崭新思路。从税制入手,中国历史可以划分为井田制(春秋之前)时期——授田制(战国至南北朝)时期——均田制(北魏至唐中叶)时期——两税法(唐中叶至清)时期。详细分析四种税制的变化,可以发现中国古代税制的基础是土地制度,唐中叶之前整个国家的税收以实物征收和服役为主,直到唐中叶之后始向货币征收转变,历经“王安石变法”、张居正“一条鞭法”,直到清雍正“摊丁入亩”才完成了两税法,废除了人头税,转变为财产税。贯穿于中国古代税制的核心特征包括:地权核心、公私并存、家国同构和循环往复。这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中国古代宪制的一部分。立足于此,当代中国税制改革应稳定土地税制、推进间接税制、稳妥处理房地产税改革。
关键词:古代税制;井田制;授田制;均田制;两税法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15CFX050);国开行资助中央党校2015年校级一般项目(N02013140)。
作者简介:张学博,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研究方向:财税法。
版权所有: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战线》杂志社 © 1978-202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5399号 邮政编码:130033 电话:0431-84612431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吉ICP备05000827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