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静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摘要: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大量濒临破产或者已经实质破产的公司仍在继续经营,致使公司财产进一步消耗,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债权清偿比例普遍较低,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德国法的董事破产申请迟延义务与责任制度可以为我们所借鉴,构建我国的公司破产时董事责任制度,应该规定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与责任,区分旧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并确定赔偿范围,重新确定破产条件,规定申请破产的期限,确定董事的过错条件,并给予其抗辩和免责的机会。
关键词:公司法;董事责任;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破产申请迟延责任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FX037)。
作者简介:胡晓静,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