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7期,总253期,月刊

复合过错、单一追责与集约式反腐败
陈国权 陈晓伟
(1.浙江大学 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27;2.浙江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7)
摘要:贿赂犯罪是受贿人、行贿人的共同犯罪;同时公共权力都设置了组织领导的连带责任制度,公职人员受贿其领导应负领导廉政责任。因此,作为腐败现象的主要形式,公职人员收受贿赂事实上至少存在三个过错方,即受贿人、行贿人与领导,是一种复合过错现象。因此,惩罚受贿者、行贿者和追究组织领导的连带领导责任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但实践中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从而引发了反腐败只惩罚受贿人的单一追责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法律和制度缺陷、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绩效偏好等原因使得行贿犯罪得不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由于组织廉洁并非政府治理的优先目标,以及问责制度不健全等,领导的廉政责任难以受到追究。要解决腐败现象的复合过错与单一追责的矛盾,应该采取集约式反腐败措施。集约式反腐败是指运用包括惩处受贿犯罪、打击行贿犯罪以及追究领导的廉政责任等在内的组合手段遏制和惩罚腐败。集约式反腐败是反腐败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不仅体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也是廉政制度有效性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腐败;反腐败;复合过错;集约式反腐败;行贿受贿;领导问责

作者简介:陈国权,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研究中心教授,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权力制约与监督;陈晓伟,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专业方向:权力制约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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