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7期,总253期,月刊

就业平等权受害人的实体法律救济
谢增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摘要:虽然我国《就业促进法》已颁布近10年,但反就业歧视依然任重道远。当前,我国立法中就业歧视受害人救济的规则并不完善,司法实践对受害人的救济并不充分,应当给予完善。就业歧视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救济可以充分利用《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形式。应贯彻补偿性原则,为就业歧视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包括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提供赔偿,但惩罚性赔偿目前不宜引入就业歧视案件中。对雇主的赔偿责任应做适当限制,以平衡求职者或雇员和雇主的利益。赔礼道歉可广泛适用于适当案件中,但录用和复职的救济方式应谨慎使用。
关键词:《就业促进法》;就业平等权; 反歧视;法律救济;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社会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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