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期,总271期,月刊

民族主义与民国制宪:“各民族一律平等”入宪续论 ——从政治协商会议到制宪国大的考察
娄贵品
(云南大学 历史与档案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摘要:在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中,由中国共产党提出,经会议各方讨论通过,“聚居于一定地方之少数民族应保障其自治权”成为宪草修正原则内容。在政治协商会议宪草审议中,“五五宪草”第五条“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被改为“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聚居一定地方之少数民族应保障其自治权”则以附条的形式加入。在制宪国大召开前夕,蒋介石将附条删去。制宪国大召开期间,有不少人提出修正主张。最后,《中华民国宪法》维持“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同时另增条文规定保障边疆地区各民族地位,扶持边疆地区各民族各项事业,保护回民、西南土著民族的权利。这一过程显示,孙中山晚年的民族主义思想对南京国民政府制宪的影响相当大。
关键词:民族平等;民族主义;少数民族;政治协商会议;制宪国大

基金项目:2017年度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培育项目。
作者简介:娄贵品,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历史系副教授,研究方向:近代中国民族史与边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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