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锐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吉林 长春130033)
摘要:从《征求意见稿》《提交稿》到《民法总则草案》,虽然时效制度有很大的变化,但都采用了统一时效制度体例结构,尤其是《征求意见稿》和《提交稿》采用了将诉讼时效、取得时效、除斥期间、或有期间等统一化的体例结构,此种体例结构安排是否成熟和科学需进一步探讨和论证。尽管我国民法典编纂采用总则技术已成定局,但民法典究竟应采用分立时效制度体例结构或者统一时效制度体例结构确有探讨的必要。统一时效制度体例结构看似更具体系性,但它无法满足总则在制度内部主线和具体制度规则上的要求,因此我国民法典总则只宜规定具有“公因式”体系特征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典分则应根据取得时效、除斥期间和或有期间的制度特征,在相应部分以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
关键词:民法典;分立时效制度;统一时效制度;体例结构;立法技术;诉讼时效
作者简介:麻锐,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刑法学、民法。